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但一些企业千方百计逃避这一义务的履行。在实践中,个别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合谋,通过异地派遣的方式降低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即经济发达、薪酬较高地域的用人单位,使用经济欠发达、薪酬较低的地域的派遣劳工,并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注册地的社保、薪资标准为派遣劳工缴纳社保、支付薪酬。很多劳务派遣员工都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最低基数不是本人的工资,而是单位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这种异地派遣的用工形式导致“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保”,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了跨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在技术上杜绝了用人单位的“假派遣、真逃费”行为,即跨区派遣的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可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派遣地和用工地职工平均工资差异来达到逃避社会保险费用、降低用工成本目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