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 中山公积金提取新规定2020的法律依据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九)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符合提取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