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其办公场所现场有6人在办公,存放着大量的企业开票税控机、金税卡、报税盘、企业公章和发票专用章等资料,还有各种空白的发票、送货单及进仓单等原始单据。在对会计账簿凭证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其账面财务核算非常简单,基本没有有价值的记载。在检查人员对公司相关人员作进一步询问时,该公司则以原记账人员大部分已经离职、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存在矛盾等借口进行拖延。同时,其所代理记账企业相关人员也因利益勾结,未向检查人员提供关键证据,致使检查工作一时陷入停滞状态。
对此,稽查局提请市公安经侦部门提前介入。税警双方通力合作,税务人员采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方法,对海量数据进行处理,精确锁定疑点企业目标,公安干警利用其丰富的破案经验和先进的破案手段,经过与开票企业和受票企业的攻心战,终于在“正诺公司”代理记账的两家相关企业取得了突破口,获得了“正诺公司”操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手续费收入的重要证据。
查实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向某作为“正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操纵代理记账的3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3份,虚开增值税税额共计97699.12元;作为中山市百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操纵代理记账的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虚开增值税税额共计26211.97元。以上税额已经申报抵扣,收取手续费16000元。
2016年1月22日,“正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向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羁押,随后因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取保候审。11月3日,向某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29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认定中山市正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认定中山市百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四万元。
专家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就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规定,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行为,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向某一时贪念,因小失大,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还使自己成了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