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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投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制投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合资企业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可享受本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的优惠事项可通过“自评、自报、自缴”的方式办理。根据经营情况及有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目录所列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与此同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归集和留存有关资料备查。《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一、税收政策所包含的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已满2年的股权投资,其合伙人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按对创业科技型企业投资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所获收益;未抵免当年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个人合伙人可按对创业科技型企业投资总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未在当年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相关的政策条件。(一)本通知所称新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并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员不超过20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30%;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万元;见:《财政部关于对小微企业实行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3.在接受投资时,最多可成立5年(60个月);4.在接受投资时和在接受投资后的2年内,没有在国内外股票交易所上市;5.在接受投资的当年和下一个纳税年度,研究和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成本和费用支出的20%。(二)符合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并进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其发起人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并正常运作;3.在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在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合计不应超过50%。(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创始人、雇员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不属于创业企业,并与创业企业没有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在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向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获得的股权投资,其他股东持有的存量股权除外。